01、设计人已将图纸设计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不能以设计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设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02、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方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致使工程不达标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知,金达莱公司提供的废水中去除率表格表明了,必须在“厂方自建过滤池”中过滤掉90%的情况下,含铬废水及综合废水中的悬浮物才能达到支除率表格中的数值。然而,金达莱公司与永盛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表示其是在“厂方自建过滤池”过滤掉悬浮物90%的进水水质基础上进行的设计。金达莱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污水处理的设计单位,就其专业能力而言应当知晓案涉“厂方自建过滤池”在本案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然而金达莱公司在设计时并没有将其中的自建过滤池提出要求,导致案涉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金达莱公司于调试时未能达到环保要求。因此,在设计单位金达莱公司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而使工程不达标的情况下,其不能请求相应的工程价款。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本质上是以特定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应当受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属建设工程设计范畴,应当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适用有关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一般性规定,即设计高尔夫球场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04、招标内部会议中出具的设计方案仅属于为达成合同合意及投标成功的准备工作,设计方不得以此认定已达成了设计合同合意并请求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泛华沈阳分公司应邀参加的内部招标会议,是为了达成合同合意和完成招标,因此泛华沈阳分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属于为实现合同磋商及投标所发生的必要准备工作。此外,泛华沈阳公司与联航公司并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不能出具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设计图纸的设计费用已达成了合意,所以,在此情况下泛华沈阳分公司要求联航公司承担该部分图纸制作费及设计人员劳务费的,法院不应当支持。05、上诉人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般认为,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阶段多是以效果图来体现设计成果,通常停留在概念、美感阶段,没有施工的可能性,而初步设计所提交设计图纸的点、线、面需要经过一定的计算测量,已初步具备施工的可能性。因此,设计单位缺乏资质并不必然导致方案设计阶段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并无工程设计资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包括了完整的设计方案,又因方案设计可作为咨询,不要求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故合同中关于方案设计的部分有效,其余部分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设计咨询发生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往往涉及对方案的项目背景、相关案例、基地区位优势等进行策划设计,因此亦无资质等级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审判实践中,缺乏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试图以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的名义从事实质性的设计工作,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成果除策划方案、效果图以外还包括施工图,这将导致设计部分的合同无效。06、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直至审查通过。双方在设计费中明确约定了施工图审查费用,且设计单位自行联系了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因此,综合双方合同表述、费用构成及实际履行情况,施工图报审的具体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承担。07、设计单位请求发包人支付返工费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北京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等原因致使设计单位需要返工时,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该案中,设计单位虽诉请主张二次深化设计的返工费,但既未举证双方就重新设计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返工的实际工作量,最终法院未支持其诉请。08、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情况,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设计报酬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因被申请人在本案诉讼前申请仲裁,发生时效中断,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反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09、设计单位应承担延迟交付产生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上诉人某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于设计成果的完成有赖于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因此交付期限届满后双方仍对设计成果进行沟通、调整的,一般不视为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若设计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设计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交付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以自身行为认可了交付时间的延长。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属于合理沟通及磋商,被上诉人未明确表示因修改意见而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工作,上诉人亦未明确同意延期交付,且直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上诉人仍未能交付完整的设计成果,故最终改判认定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10、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因其向发包人提供的系附加值较高的服务,工程勘查、设计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仅就工程勘查、设计内容并不能形成工程项下的物权,如赋予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利于建设工程的实施,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就已完成全部或部分施工内容的建设工程项目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就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价款一并主张。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审查承包人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督管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因此,上述禁止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设计服务,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12、概念设计与设计方案的区分——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炫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河公司将炫愉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提交庄河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讨论,说明其对该方案基本认可。长河公司将讼争设计方案提会讨论,说明设计方案实际上超越了概念设计的阶段,故长河公司提出炫愉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属于概念设计文本的主张与常理不符。《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方案需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长河公司将讼争设计方案提交规划建设委员会讨论,说明设计方案实际上超越了概念设计的阶段。13、建设单位取得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文件,可以说明设计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以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也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工作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虽然设计合同因未招投标属于无效合同,但设计单位已完成相关设计工作、相关设计成果经由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该设计成果。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14、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申请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此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虽然案涉补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依据申请人与业主合约的付费阶段于申请人得到业主支付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申请人未及时向业主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付款。申请人拖延结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符合“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其不能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15、合同内容重大变更,逾期后合理期间交付不认定违约——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港口设计院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虽然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2014年8月11日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慧昌公司的批复(庄发改能备[2014]72号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内容已变更为一个5000吨级泊位和两个30000吨级泊位,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更。2014年10月15日双方仍在就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基于上述事实,港口设计院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时限内交付报告,不应认定为违约。本案中,港口设计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港口设计院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不应认定为违约。16、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不当然连带支付设计费——山东亚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昆仑公司与清泉综合开发公司讼争的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与本案亚新公司与昆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设计费的承担责任限定在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之间,从而未支持亚新公司就设计费用向清泉综合开发公司及清泉集团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限定在合同方之间,其他未签订设计合同的合作开发方不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17、约定不明,设计费的支付——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按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收费的95%收费,合同对费用的约定不明确。一审中,交通设计公司计算为527.3万元,通达公司、顺达公司则主张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不应超过200万元。浙江高院认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系按照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估算投资额在10亿至50亿的,其收费标准为110至200万元。认可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不应超过200万。18、私自另行委托设计单位,构成根本违约——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武夷建设公司与莆田水利设计院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莆田水利设计院依约进行勘察设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武夷建设支付了第一、二期设计费;后武夷建设公司未经与莆田水利设计院协商一致、未经通知,擅自将相关勘察设计任务另行委托他人,已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19、设计分包——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乌鲁木齐市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涂某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接设计工作,但该情形中交通力建设分公司是明知且在合同缔约中始终未提出异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缔结合同的权利,应充分鼓励、保障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以达至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到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本案缔约主体的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明确指明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或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将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行为。如上所述,涂某所完成的设计工作是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并未导致无效的情形出现,故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20、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人交付的资料仅为设计合同约定的部分资料,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整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设计人无法证明交付资料对应的设计费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设计费。21、《技术咨询合同》未明确风电场的选址测风义务应当由谁负担,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选址测风工作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前的工作内容,而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的内容属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内容,应不包括测风工作。且合同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案涉项目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结合测风时间至少需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规定,而合同约定的可研报告出具期限为45天,技术咨询报酬与承担测风工作所需成本严重不相当等,应当认定为技术咨询人不具有测风义务。22、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发包人最终的报规图纸与设计人的图纸内容实质相同,法院认为设计人已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工作——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3、设计单位虽然接到了建设单位的二期设计要求,但双方是否通过邮件交付了二期设计成果、二期设计成果是否为建设单位接收并确认,均无证据证明,设计单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向建设单位交付了纸质设计文件,其支付二期设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24、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方与发包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酌情予以支持部分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酌情判决固定数额违约金,一种是以欠付或应返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一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25、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26、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云南省各地法院基本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如KTV、影院、宾馆的装饰装修),都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否则认定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进行TF-BJJD酒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绘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没有设计施工图纸的资质,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7、案涉《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对工程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提交最终的优化图作为劳动成果,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同时,因合同约定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设计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设计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设计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公司未取得设计资质,合同无效。法院在综合考量设计公司设计人员人数及职称、设计服务时间、设计人员薪资报酬平均水平及相应的差旅费、评审费等费用基础上,酌定设计费数额。28、设计合同无效后,设计方仍有权就其验收合格并交付的设计成果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部分法院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协议书》无效后,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就其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设计图仍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约定由原告完成1号楼1-5层、4号楼1-5层的施工图纸(含水、电),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约定增加2号楼1-3层、5号楼1层的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是否完成并交付上述设计图及交付的设计图的质量的情况,原、被告双方主张不一致,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全部设计图;被告先主张原告于2017年8月交付1号楼施工图(不含水、电)但存在缺陷,后未再交付过设计图,后又主张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了1、2、4、5号楼的部分施工图纸、部分水电图纸,之后就未交付过了,且原告交付的设计图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其从未就质量问题联系过原告。综上,结合本案的情况,在原告已将其完成的设计图交付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绘图费尾款。29、依据合同的约定、费用构成及实际履行情况,施工图报审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现设计单位未能提交由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导致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机构重新设计,设计单位存在违约。3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设计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诉争标的为支付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用,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设计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12.5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事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协商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31、再审申请人起诉时主张的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其成立时间,其不能证明其为合理的合同主体,对《咨询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数次反言,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正确的。32、设计单位作为涉诉《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的拟定方,其拟定的合同条款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定金后生效,所以该约定表明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交付定金以促成合同生效。建设单位不支付定金,并不当然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建设单位已提交证据证明设计单位的优化设计方案并未被实际采用,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未交付定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应属未生效。3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关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亦不足以说明其未中标系由于评审委员会组成违法的主张。34、即使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也投入了人力物力,双方无法互相返还,应当酌情支持设计费。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设计服务合同,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建筑活动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对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被告(反诉原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确认,其并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关于设计费、违约金等的约定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各自在缔约时有无过失及过失大小,故对此无法审理,原、被告双方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鉴于案涉建筑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投入了劳务和智力劳动,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设计成果,即使设计服务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综合以上情况以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确认合同约定价款的60%设计费用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得设计费用为合同约定价款的70%。全国法院: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与权利行使实务问答(55问)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56:实际施工人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54: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中,41-63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49: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上,01-40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39: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上,01-27则)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45: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下,28-50则)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52: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上,28条)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53: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下,32条)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51: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14条)